货运须知
1.托运人应准确填写收货人的详细名称、地址、电话,如实告知承运人所托货物的名称、性质、重量、数量,价值等必要情况;托运人应对所托货物按照行业标准妥善包装,使其适合运输。
2.对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,托运人应在交货前完成或委托承运人完成有关法律、行政规定的手续,并附有效凭证。
3.托运人不得托运或在所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;因违背此约定造成承运人的一切损失托运人须双倍赔偿。
4.对已接受委托,后发现属于承运人不能安全、合法运送的物品(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、违禁品),承运人保留拒绝运送的权利,并由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。
5.委托承运货物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,不足1千克按照1千克计算。若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,按体积重量计算。
6.货运价格一般按照承运人的公布价。依该价格计算得出的费用不包含接送货费、税金、政府规费以及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而增加的其它费用。
7.收货人在收到提货通知后最迟应在三日内提货;收货人在此期限内未提货的应支付超出天数的仓储费和保管费。到货后三个月无人提货且承运人无法退回货物的,承运人对该货有权处置,在处置所得中优先扣除相关费用。
8.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得无故拒付任何服务费用;收货人拒绝支付费用的,托运人承担支付与托运物品有关费用的连带责任。托运人或收货人无故不支付费用的,承运人可以对承运货物行使处置权、留置权及其它补救性权利,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。
9.承运人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责任,在此期间若发生货物损坏、短缺、灭失、污染,承运人负赔偿责任。
10.承运人建议托运人办理货物保价运输,但是否保价由托运人自愿选择。托运人声明保价并支付保价费,即视为该票货物选择保价运输,发生货物丢损,承运人按如下规则赔偿:货物全部灭失,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;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,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,最高不超过声明价值。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,按实际价值赔偿。
11.未办理保价而发生货物丢损,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在丢损货物所对应运费的3倍以内赔偿。按以上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。
12.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代收货款不代表该次货物的实际价值;如果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坏或灭失,赔偿额按照本条款第10、11条约定赔偿,与代收货款无关。收货人签收后因货物品名、性质、型号等原因而不支付代收货款,承运人不承担代收货款无法收回的责任。
13.以下属禁止托运物品:发票、有价证券、国家禁运的刊物、文物、首饰、护照、私人证件、单证、合同、现金、私人信函、毒品、珠宝、玉器、古玩、字画、邮票、艺术品、稀有金属、液体物品、产地来源不正确的物品、有腐蚀性或放射性、易燃易爆品、白色粉末及一切有关法律禁止运输及难以客观确定价值的货物。